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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8万元!巢湖“6·18”液化气爆炸致人死亡事故

时间: 2024-06-04 12:55:11 |   作者: 产品展示

  9月28日,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则事故通报,事关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6·18”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2020年6月18日19时45分许,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陈**家中在更换液化钢瓶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6月18号晚上7点多,在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村的一户居民家里,突然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一人不幸身亡,另有一人受伤。

  家住旁边的居民叶师傅和记者说,爆炸发生在6月18号晚上7点40分左右,当时他正在家吃饭,巨大的爆炸声把他吓坏了。

  附近的居民叶师傅说,当时他跑到门口大喊了十几声,都没有人答应,他想进去查看,但是根本进不去,里面烟雾很大,特别呛人,并且还有火。

  叶师傅报了警,当地派出所和巢湖消防随即赶到,从屋里面先后抬出来两个人,一个就是房屋的女主人。叶师傅说,女子姓陈,今年50多岁,两个女儿都在外面工作,丈夫也在外面打工。被抬出来时,已经不幸死亡。另一个是当地送液化气的男子,抬出来时还能动。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庐路环城乡三胜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7年4月12日,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设立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营业场所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集,负责人徐某某。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范围液化石油气,充装地点巢湖市居巢区巢庐路环城乡三胜村,发证日期2017年2月13日,有效期到2021年2月25日。

  该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取得《合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合燃许字【2018】057号,代码57,有效期自201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

  现场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集夏司路西侧一排相邻的自建二层居民楼。居民楼呈南北走向,现场北侧为赵云村,南侧为张庄,东侧为岗头上村,西侧为小王村。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北侧的第二间居民楼,该居民楼一楼为南北两室结构,东侧为客厅,西侧为厨房。一楼客厅东侧大门缺失,墙体倒塌,厨房的房顶、南侧和西侧墙体倒塌,二楼东侧和西侧墙体倒塌。

  现场重点部位位于厨房,厨房内距离东墙西侧3米处地面发现一个液化气钢瓶(瓶号02290649,以下简称2号钢瓶),呈倒地状,提手处脱落,钢瓶体完整。在现场外围西侧距厨房西墙1.5米处地面发现一个液化气钢瓶(瓶号010580932,以下简称1号钢瓶),呈立状,提手处变形,钢瓶体完整。

  1.1号钢瓶(即事发时正在安装的钢瓶)。瓶号010580932,气瓶条码WQ053010320,钢瓶生产厂商江苏省民生钢瓶有限公司,钢瓶有效期2017至2025年。最后一次充装时间2020年6月16日14时,充装单位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

  事发后,巢湖市教育液化气储供站残液进行抽取时,结果显示该钢瓶无液化石油气残留。

  2.2号钢瓶。瓶号02290649,无气瓶条码,钢瓶生产厂商杭州余杭獐山钢瓶有限公司。该钢瓶有限期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已过期,处于停用状态。

  此外,事发前,徐某某从陈**家中拿回一只钢瓶。瓶号010360965,无气瓶条码,钢瓶生产厂商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钢瓶有效期2018至2026年。事发后,对该钢瓶进行称重,结果显示,钢瓶总质量28公斤,除去钢瓶自重16公斤,该钢瓶剩有12公斤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是14.5公斤)。

  1.气质化验。根据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显示20200615G905批次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各项指标均合格。1号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该批次。

  2.事发现场液化气钢瓶鉴定情况。事发后,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站有限公司对从事故现场提取的1号、2号钢瓶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意见:⑴来样钢瓶瓶体化学成分满足GB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中对牌号HP295的化学成分要求;⑵来样钢瓶瓶体实测壁厚均大于或等于钢瓶护罩上钢印标示的2.5mm设计壁厚;⑶气密性试验表明1号、2号钢瓶的瓶阀在2.5MPa氮气压力及完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⑷1号、2号钢瓶的爆破压力分别为12.7MPa、9.7MPa,分别为钢瓶水压试验压力的3.97、3.03倍;⑸2号钢瓶瓶阀接口处断裂除局部受到摩擦外,其它部位均为塑性断口。

  6月18日18时许,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下连自然村村民陈**,因家中液化气漏气,从家中步行至该镇尉桥集徐某某经营的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要求徐某某前去维修并更换液化气钢瓶。19时01分58秒,徐某某一人步行经尉桥集车站监控前往陈**家方向。19时21分26秒,徐某某骑电瓶车携带一个液化气钢瓶从陈**家方向,经过尉桥集车站监控往自家供应点方向骑行。

  19时25分46秒,徐某某骑电瓶车携带一个液化气钢瓶(即1号钢瓶)经尉桥集车站监控前往陈**家方向骑行。在安装好之后,19时41分,徐某某将液化气钢瓶(即1号钢瓶)往厨柜内推,并让陈**打火,第一次没打着,在第二次打火时,突然砰的一声,现场发生爆炸,徐某某、陈**被倒塌的楼板压住。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民警会同巢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将两人救出,并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湖医院进行救治。陈**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徐某某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接到事故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和夏阁镇政府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救援,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1.死者陈**,女,汉族,51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下连自然村村民。

  2.伤者徐某某,男,汉族,67岁,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负责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灶头电火花,发生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尉桥供应点负责人徐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供应点负责人徐某某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未能及时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供应点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公司尉桥供应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6·18”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解决的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安全意识淡薄,发生燃气泄漏后,未采取及时通风等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周某某,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供应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某某,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供应点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徐某某,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能及时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风险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尉桥供应点负责人徐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供应点负责人徐某某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对供应点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该公司尉桥供应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