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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知识

产品合格模具不合格算根本违约?

时间: 2024-07-15 |   作者: 钢板知识

  2021年3月,湘寄几制锁公司(以下简称制锁公司)委托砖业压铸模具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生产锁芯、锁壳、锁尾十万套,双方在正式签订购货合同、批量生产之前,商定由模具公司依据制锁企业来提供的锁芯、锁壳、锁尾实物先定制相应的模具,制锁公司对模具确认后,双方正式签订购货合同,再由模具公司开始批量生产锁套。

  因此,制锁公司与模具公司签订了《报价单》,对产品的名字、材质、模具价格、锌锭价格、材料价格、压铸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模具付款方式,确认开模先付2万元定金,产品确认OK付清尾款(开模周期25天)。

  在《报价单》签订后的两年时间里,制锁公司陆续向模具公司下了若干个做货订单,由模具公司使用案涉模具生产锁壳、锁芯、锁舌产品数量约10万多个,并交付,均经制锁公司确认验收合格。

  2023年7月17日,制锁公司向模具公司提出,其公司需求进行定制的是3种产品,但模具公司仅交付了2幅模具。且现使用模具公司交付的模具制作出来的锁套产品存在毛刺、变形等问题。因此主张模具公司根本违约,要求退还6.5万模具定作费。

  模具公司认为,将锁壳、锁尾2个产品的模具合做在一起,是为了便利生产、生产效率,能灵活安排生产数量,能大幅度减少反复上模的次数,明显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而《报价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行锁套的批量生产,模具只是生产工具,不管是用三幅模具还是用两幅模具,只要能生产出好产品就是合格模具。两年间模具公司制作了10多万个合格产品并交付,制锁公司一直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因此,模具公司主张己方不存在违约,不同意退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模具公司在履行《报价单》的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根本违约?

  第一,根据制锁公司与模具公司自2021年3月起的交易习惯及双方签订的《报价单》约定的内容可知,制锁公司与模具公司主要的合作模式为模具公司向制锁企业来提供其定制的锁芯、锁壳、锁尾,《报价单》中模具的定制是为了模具公司生产上述产品并交付给制锁公司。

  《报价单》中并未明确约定模具公司需向制锁公司交付的模具款式及数量,制锁公司在开模前直至两年多的合作期间,从未对模具的款式及数量提出要求,模具公司亦能使用涉案模具为制锁企业来提供定制的产品。故制锁公司以“其定制的是三幅模具,而模具公司交付的是两幅模具”为由主张模具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报价单》中约定:“模具付款方式,确认开模先付2万元定金,产品确认OK付清尾款”,另制锁公司与模具公司均确认制锁公司于2021年已向模具公司付清模具款6.5万元。按照《报价单》的约定,应视为制锁公司于2021年已对模具公司定制的模具验收完成。而制锁公司在2023年7月才对模具的质量提出异议,已超过合理的异议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制锁公司主张使用模具公司交付的模具制作出来的产品存在毛刺、变形等问题。而事实上,模具公司使用涉案模具为制锁公司生产的锁套产品均已经过制锁公司确认验收合格。且制锁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问题系因模具企业来提供的模具而产生。

  综上,模具公司在履行《报价单》的过程中不存在根本违约。制锁公司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报价单》及模具公司退还货款650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模具定作合同中,对于所定作的模具款式未有明确,定作人对收到的模具有异议的,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做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已使用定作的模具向原告交付定制产品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原告并未对所收到的产品提出明确的异议,且被告开发定制模具的初衷即是使用定制的模具为原告提供定制产品。按照一般逻辑,被告应当会从有利于高效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定制模具。故在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所交付的模具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情形下,应认定被告交付的模具符合原告的定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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